选房网—齐鲁晚报大众网联合主办

江西萍乡查处两亿元招投标大案 多名官员被追责(3)

2011-02-14 09:19 作者: 来源:人民网

招标主体与监督主体混同,处罚力度不严厉 查案过程中,感觉现行的制度和招投标法漏洞太多。安源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张雪松说。 接受采访的专家学者和

  招标主体与监督主体混同,处罚力度不严厉

  “查案过程中,感觉现行的制度和招投标法漏洞太多。”安源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张雪松说。

  接受采访的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也普遍认为,在《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过程中,凸显出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而且现行制度存在的缺陷也容易引发隐患。

  “法规制度不健全,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三多三少"的问题,即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导致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萍乡市公共政务管理局一位长期从事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研究的人士说。

  他分析,从监管机构的设置上看,目前对招投标领域的行政监管模式仍沿袭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方式,按照行业属性,由各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头监管。这种模式的弊端,一是政出多门,各说各话;二是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按行政隶属分别由各地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监督,缺少一个统一、权威的管理监督机构,招标采购主体与执法监督主体的混同,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实质上是一种“同体监督”,即监督由建设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出现违规行为,也要由同一主管部门来查处。

  舒仁庆说,中标后监管不力的问题比较明显。中标后,招标人、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对中标后的现场管理力度不够,对中标后擅自更换项目部主要人员、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认为理所当然。另一方面,监管效果不佳。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参与监督的有关部门,由于所处角度各不相同,没有明确分工,职责不明,常使监督流于形式。

  串通投标行为违法成本低,也让违法分子肆无忌惮。比如,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串标行为即使被认定,只要情节不是特别严重,一般情况下处罚力度并不严厉。

  舒仁庆分析,高利润回报与串通投标违规低成本之间有较大的反差。目前对招投标违规处罚相对较轻,多数只是按中标价5%。至10%。罚款了事,再加上约1%至3%的围标费用,与其20%以上的高额利润相比,只是九牛一毛。本报记者 吴齐强 (来源:人民日报)

本文相关新闻

编辑:闫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