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的房屋被查封 买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0-07-12 00:31    作者:赵尔印   来源:  

夏某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罗某夫妇退还购房款30余万元,且夏某享有该房屋出售款优先受偿权。最后,锦江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罗某夫妇返还夏某购房款30余万元;驳回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名词解释

  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我国法律仅对抵押权利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国家税款等设置相对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并没有规定房屋买卖中解除买卖合同的买房人对房屋出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购买的房子因被查封无法过户,买房人要求解除与卖家的买卖合同,还主张享有对房屋出售款的优先受偿权。对于这种请求,法院是否支持呢?近日,锦江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表明,对于买房人的这项权利,法院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支持。

  买到房屋的当天 房子被查封

  原告夏某向法院表示,2009年8月,他与被告罗某夫妇的委托代理人程某签订了购买被告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的当日,他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后又向罗某交纳了28万多元的抵押贷款,并结清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合计付款30余万元。可是,夏某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获知,同日该房屋被法院查封。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中有28万多元是夏某购买罗某房屋的购房款,而且是支付银行的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债权,不是罗某的财产。所以,夏某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罗某夫妇退还购房款30余万元,且夏某享有该房屋出售款优先受偿权。

  在开庭审理的时候,被告罗某夫妇未作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买家只享债权 不享优先受偿权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在委托期限内与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夏某购房款。程某的上述行为应视为罗某夫妻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直接由罗某夫妇承担。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在夏某已向罗某支付购房款30余万元后,罗某的房屋却因法院的查封不能过户至夏某名下,罗某也没有实际向夏某交付房屋,致使夏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现夏某请求解除与罗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罗某夫妇归还30余万元的购房款,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优先受偿权”,法院认为,虽然夏某向罗某支付购房款30余万元,为罗某结清了其向银行的借款,但夏某主张解除合同,出售方返还购房款,此时,罗某所欠夏某的款项已为一般债权,且罗某所有的房屋并没有出售,夏某、罗某之间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夏某并非该房屋的抵押权人,夏某请求享有该房屋出售款优先受偿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锦江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罗某夫妇返还夏某购房款30余万元;驳回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admin

相关阅读: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