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的房屋被查封 买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0-07-12 00:31 作者:赵尔印 来源:
名词解释
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我国法律仅对抵押权利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国家税款等设置相对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并没有规定房屋买卖中解除买卖合同的买房人对房屋出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购买的房子因被查封无法过户,买房人要求解除与卖家的买卖合同,还主张享有对房屋出售款的优先受偿权。对于这种请求,法院是否支持呢?近日,锦江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表明,对于买房人的这项权利,法院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支持。
买到房屋的当天 房子被查封
原告夏某向法院表示,2009年8月,他与被告罗某夫妇的委托代理人程某签订了购买被告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的当日,他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后又向罗某交纳了28万多元的抵押贷款,并结清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合计付款30余万元。可是,夏某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获知,同日该房屋被法院查封。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中有28万多元是夏某购买罗某房屋的购房款,而且是支付银行的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债权,不是罗某的财产。所以,夏某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罗某夫妇退还购房款30余万元,且夏某享有该房屋出售款优先受偿权。
在开庭审理的时候,被告罗某夫妇未作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买家只享债权 不享优先受偿权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在委托期限内与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夏某购房款。程某的上述行为应视为罗某夫妻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直接由罗某夫妇承担。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在夏某已向罗某支付购房款30余万元后,罗某的房屋却因法院的查封不能过户至夏某名下,罗某也没有实际向夏某交付房屋,致使夏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现夏某请求解除与罗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罗某夫妇归还30余万元的购房款,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优先受偿权”,法院认为,虽然夏某向罗某支付购房款30余万元,为罗某结清了其向银行的借款,但夏某主张解除合同,出售方返还购房款,此时,罗某所欠夏某的款项已为一般债权,且罗某所有的房屋并没有出售,夏某、罗某之间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夏某并非该房屋的抵押权人,夏某请求享有该房屋出售款优先受偿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锦江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罗某夫妇返还夏某购房款30余万元;驳回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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