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资金也过户
2010-06-12 16:52 作者:李玉坤 来源: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受理房屋产权登记申请。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业主大会未决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维修资金专户应当通过转账支付方式结算,不得支取现金,并接受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监督。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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