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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标语抗议无良开发商被判赔偿10万元

2010-06-03 22:32 作者:赵尔印 来源:

广东中山市某豪园业主黄先生与开发商因房屋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在窗户玻璃上贴出“合同无信、房产无证、房质低劣”标语。法院审理认为,标语使开发商社会评价降低,在法律上构成贬低原告法人人格的侮辱。

  广东中山市某豪园业主黄先生与开发商因房屋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在窗户玻璃上贴出“合同无信、房产无证、房质低劣”标语。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日前判决,黄先生向开发商赔偿1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标语使开发商社会评价降低,在法律上构成贬低原告法人人格的侮辱。(6月2日《南方都市报》)

  黄先生的房屋质量有问题,似乎是板上钉钉的事实。他曾多次向开发商和物管处反映,但开发商没实际行动,拒不承担保修责任。他也曾向多个部门投诉,而且中山市建设局调查后要求开发商解决问题,中山市消费者协会也曾出面调解,只是开发商我行我素,仍不予配合。

  很显然,开发商蔑视和侵犯黄先生权益在先。走投无路的黄先生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于是,出此下策,在自家的窗户玻璃上贴出“合同无信、房产无证、房质低劣”标语,诉说着客观事实。开发商认为黄先生此举故意损坏己方声誉,法院倒也爽快,遂了开发商的意愿。一纸判决,判定黄先生赔款10万!为啥?因为标语使开发商社会评价降低,影响了更多人买人家的房子。开发商某公司营销中心副总监罗先生证实,标语贴出后,正值小区第二期开盘,对楼盘销售造成很不好的影响,“我们之前做了大量广告,现在都白做了!”

  开发商不打自招,主动承认自己注重说功没有做功,宁愿花钱吆喝,也不为购房户解决质量等问题,这不是明摆着的承认欺诈?至于开发商的社会评价,那是老百姓的口碑,法院再怎么维护,开发商不愿用事实说话,谁又有权让老百姓睁着眼睛吃鼠药,昧着良心喊好呢?欺诈行为得不到罚治,受侵害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法院以法律为招牌,又一次行使了强大势力的爪牙和家丁的功能。从另一个角度考虑,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应该集体给黄先生记功,因为是他的提醒,让更多人少了一次受骗上当的机会。

  据开发商某公司营销中心副总监罗先生称,业主黄先生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只能说是‘手工艺问题’,是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处理不完善造成。这与‘质量问题’是两个概念,我们的房子只是有一些手工艺问题,绝不会影响到结构。”开发商口中的“概念”,小老百姓玩不转,但无论是“手工艺问题”,还是“质量问题”,一直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却是明摆着的事实。至于那逾期一年多始终办不下来的房产证,我倒建议开发商别再与业主转弯抹角的转圈圈,有胆量的话,告房管部门行政效率低下,那才是最鲜明有力的态度。

  业主在自己房子玻璃窗上贴出标语,表达对开发商的抗议,其实很无奈。其作用和效果一定出乎业主本人的意料。可惜的是,法院审理认为,标语使开发商社会评价降低,在法律上构成贬低原告法人人格的侮辱。黄先生花大钱购了劣质房,还得赔偿开发商10万元,这结果令人欲哭无泪,更让公众又一次看到,只要有一点缝隙,强权强势就永远战无不胜。至于“因”和“果”的关系,只有睁大眼睛的良心才能细细推敲着掂量。

  公众现在能做的当然也是“掂量”。开发商社会评价降低,分明是咎由自取,自作自受,法院着的是哪一门子的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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