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管局昨发布廉租房租金配租管理细则

2012-05-25 04:06    作者:   来源:  

  东方网5月25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市房管局昨天公布了《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廉租房租金配租的方式、发放时间、违规认定等做出详细规定。该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不同类型有不同签约期限

  根据三种不同的可申请配租类型,《细则》分别给出了不同的签约期限,如可申请配租类型为“租金配租”的申请户,应当在签收廉租住房申请户审核登录证明和《租金配租通知单》后的15天内,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意向书。

  申请户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租金配租补贴意向书的,视为自愿放弃廉租住房资格,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注销其登录证明,申请户自注销登录证明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

  申请户签订租金配租补贴意向书、签收《住房出租人告知书》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自行租赁住房。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为租金配租家庭自行租赁住房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申请户租赁住房时,应当向住房出租人出具《住房出租人告知书》,经住房出租人签字认可后,与其签订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2个月。如果在6个月内未自行租赁住房、签订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廉租住房资格,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注销其登录证明,申请户自注销登录证明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根据租赁合同原则上按季度发放,并直接支付到住房出租人收取租金的银行账户。租金补贴的起始时间按租赁补贴协议约定的时间计算。

  廉租房不能“居改非”

  如果在租金配租期间,发生增加住房、家庭迁离本市、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待遇等情况的,应当按照本市廉租住房复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申报变动情况。不及时申报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申请户在租金配租期间,有与住房出租方签订虚假租赁合同,骗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将租赁住房转租或者转借的;将租赁住房作为非居住住房使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内居住的等八种情况将被认定为违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包括中止发放租金补贴,解除租赁补贴协议,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责令退还违规领取的租金补贴,取消申请户5年内申请本市各类住房保障的资格,直至通过司法途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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