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房房产证“含金量”待检验
2012-05-14 05:57 作者: 来源:
4月28日,铜陵市首批56户农民领到了《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房屋在铜陵从此有了“合法身份”。
房产证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只与城镇居民有缘,农民所建的房屋则被排除在外。铜陵等地试点给农村房屋颁发房产证,这标志着农房确权发证已经启动,并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农民平等权,为城乡房产证平等对接筑下了不可或缺的基石。不过有人认为,给农村房屋颁发房产证其含金量不高,其“合法身份”价值有限,不要高估了其意义。其理由是,这种基于集体所有制下的房产证,虽然可供抵押、继承,但是并不具备真正的自由流通,或者说买卖的市场价值,这就使它的价值体现大打折扣。其实不然。给农房确权发证,这是最大的含金量,比满足其他条件都显得重要。之所以这样说,其道理并不复杂。很长时间以来,农村房屋实际存在,但农民却无法获得房产证。农民若想抵押、继承农房,只能靠契约或信用担保,已经产生许多纠纷。现在试点地区的农民可以领取房产证,这给农民吃了定心丸,他们从此可以合法持有自己的房屋了。解冻重于冰封,既然顽冰已在解冻,终有一日会完全消解,其自由流通还会远吗?
现在需要注意的是,农房确权发证启动后,若要提高其含金量,则要防范乘机搭车,增加附着条件,使本可以获得农房房产证的农户,被其挡在准入大门之外。比如,要求农民拿出测绘图纸,否则就不向其颁发房产证;只向开发商统建的小康农房颁发房产证,不肯向实际存在的农房颁发房产证。如果是这样,能够领取农房房产证的农户则为数寥寥,或者为被迫购买统建小康农房而付出惨重成本。
当然,说给农房确权发证是最大的含金量,不等于可以满足或停留于此。在试点给农房确权发证之后,还要一鼓作气,继续攻克农房确权发证难点。比如农房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如何与国有土地上兴建的房屋对接。假如能通过转换、折算、变通等方式,让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农房,能像国有土地上兴建的房屋一样可以自由流通,也具有买卖的市场价值,那么,农房确权发证带给农户的好处将会更多,农房确权发证的含金量才能最大化。(张永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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