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私卖父亲房产 对簿公堂法院判决出售无效
2012-05-09 07:54 作者: 来源:
儿子趁父亲外出做生意之机,将产权归父亲所有的房子卖掉,父亲得知情况后,要求法院判决买房人搬出属于原告的房屋。5月3日,江苏省沭阳县法院支持了原告宋怀波的诉讼请求。
1990年10月,宋怀波购买了沭阳县商品房一套,由于长年在外地做生意,便将房屋交给儿子宋阳居住和保管,相关房屋一直未办理房产证。2008年3月,宋阳与吴建民签订售房协议,将该房出售给吴建民,此后吴建民一家一直居住该房屋至今。2011年5月,宋怀波准备回乡养老,才知道房屋已被儿子宋阳卖给吴建民。在索要无望的情况下,将吴建民告上法庭,要求吴建民搬出属于原告的房屋。
被告吴建民却辩称,自己花钱从宋阳处购房,属于善意取得,不同意搬出。第三人宋阳则称自己是房屋所有人,有权售房,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宋怀波购买的商品房依法取得了相关财产权利。第三人宋阳向被告吴建民出售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被告吴建民在与第三人宋阳签订售房协议时,对该房屋的产权是否属于第三人宋阳并没有进行审查,未尽到房屋买受人最基本的审查义务,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故被告吴建民与第三人签订的售房协议对原告宋怀波不产生效力。原告宋怀波要求被告吴建民搬出讼争房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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