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一房二卖首被追刑责

2012-05-06 03:43    作者:   来源: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女房主罗云一房二卖,并在法院裁定冻结这套房产后,再次将房产转卖获利50万。昨天记者获悉,罗云因合同诈骗罪终审被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据了解,这是本市首例因一房二卖而追究房主刑责的案件。

  39岁的女房主罗云在石景山古城路有一套26平方米的房子。2010年9月,她分别委托两家中介卖房,并在同一天,分别以50万和51万的价格卖给翁某与李某。凑巧的是,翁某与李某是朋友。在两人得知他们买的是同一套房后,他们找到罗云协商。最终,罗云退还了翁某的50万元,并承诺将房子过户给李某。但此后,罗云以各种理由拒绝过户,李某因此向法院起诉。

  经李某申请,法院裁定冻结这套房的交易手续,并判决罗云将房子过户到李某名下。罗云不服上诉。在此期间,她又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子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徐某。就在罗云卖房后的第5天,市一中院驳回罗云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经买房人举报,检方以合同诈骗罪将罗云公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罗云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法院冻结的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罗云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万元。

  罗云不服上诉,她认为自己是房屋的产权人,有权处置诉争房产,不构成犯罪。市一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此案是本市首例因一房二卖而追究房主刑责的案件。对于做出这样判决的依据,法官解释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房二卖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主要从卖房者的主观和行为上来区分。如果房主是为了获取更高利润,并无同时非法占有两笔房款的意图,就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但如果房主根本没打算交房,只是想收取钱款,就应该按照诈骗处理。

  本案中,罗云明知涉案房屋进入司法程序,且已经被法院冻结,不能进行交易、转让,却故意隐瞒事实,将房屋出售获利,因此她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admin

相关阅读:

选房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选房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选房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选房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选房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选房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选房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选房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