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补充条款中自定宽限期延期交付算不算违

2012-05-05 03:03    作者:   来源:  

  省工商、省消协联合现代快报开展的征集消费领域“霸王条款”已经开展了一段时间,昨天一名常州市民就买房经历前来咨询,因为当时没看清合同,事后才发现开发商订的合同中写了2011年12月31日交付,但是延长期有9个月,延期交付也不算违约。省消协提醒市民购房时,尤其要看清一些补充条款,如果遇到自己不能接受的条款,要事先协商。

  昨天,家住常州的周小姐给快报打来了电话讲述了自己买房的一段经历。周小姐说,2010年,她在常州世茂香槟湖买了一套房,用来做婚房。当时销售人员表示,2011年的12月31日前可以交付,随后她交了首付等款项,签了合同,可是事后回家后家中亲戚再仔细看购房合同时,才发现后面还有个补充条款,表示房子交付期可以延长9个月,在延长期内按时交付的话,不算违约。

  周小姐说,事实上,去年年底,他们没有拿到房子,现在还在等。她说,既然如此,为什么开发商销售人员不直接说到2012年9月再交付呢?为何还要来个补充条款,给自己定了宽限期?周小姐觉得开发商就是用这个条款来给自己留余地。

  记者联系到常州世茂香槟湖相关销售人员,对方表示,销售人员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在销售房子时一定会将有延长期一事告知买房人。他表示在主合同中,确实交付期是到2011年12月31日,但是在后面的补充条款中,也将交付有延长期的内容写得很清楚,两者是订在一起的,买房者是看完合同后才签字的。他表示,按照合同的规定,他们会在延长期今年9月到来前交付,预计在6月底前周小姐的房子就可以交付。

  现代快报记者 赵丹丹

  专家点评

  开发商有减轻本身责任之嫌

  省消协副秘书长李小娟认为,开发商在补充合同条款中增加了有9个月延长期一条,有减轻本身责任之嫌,是想给自己留有一定的退路,以免担上违约的责任。她也提醒消费者在购房时,尤其要看清一些补充条款,如果遇到自己不能接受的条款,要事先协商,制定书面的协商内容,否则要事后再维权,确实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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