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调整区域普通住房价格标准
2012-04-17 09:53 作者: 来源:
沈阳普通住房价格界定新标准出台
一级区域由8290元/平方米调整为9470元/平方米,二级区域由6720元/平方米调整为7810元/平方米;将东陵区划入一级区域
4月16日,记者从市房产局了解到,为进一步降低百姓购房成本,活跃市场,4月13日,沈阳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2012年各级别区域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进行了调整。一级区域由原来8290元/平方米调整为9470元/平方米,二级区域由原来6720元/平方米调整为7810元/平方米。这是自2011年1月之后的又一次调整。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沈阳市房产局结合全市实际情况,重新调整了全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一是,对全市两个级别区域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进行了调整,一级区域普通住房价格界定标准由原来8290元/平方米调整为9470元/平方米,二级区域普通住房价格界定标准由原来6720元/平方米调整为7810元/平方米。二是,将东陵区划入一级区域,具体为:沈河区、和平区、皇姑区、大东区、铁西新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为一级区域;于洪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和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为二级区域。三是,各级别区域内精装修商品住房,在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基础上,由原来的每平方米向上浮动500元调整至每平方米向上浮动1000元。
据介绍,沈阳市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据介绍,对于购房者来说,普通住房价格界定标准调整主要与交纳契税有关。2010年,国家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非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3%征收契税。购买非普通住宅需要缴纳4%的契税。
以房屋总价100万元计算,如果所购房屋为第一套普通住房,购房者所缴纳契税总额应为1000000元×1.5%=15000元;如果所购房屋为非普通住房,1000000元×4%=40000元。
记者彭跃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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