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税费应该谁来承担?
2012-04-13 08:31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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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主持:南方日报记者 林涌浩
市民李先生:2006年,我把河南岸的一套房子卖了。但是买家由于经济不宽裕,为了暂时省钱,建议先签订买卖合同,但暂时不办理过户手续,房子依然在我名下。当时觉得自己是卖房而非买房,又不影响收钱款,不会吃亏,所以就答应对方了。不过,最近我打算重新买房,由于那套房子还在我名字,再次买房算二套,首付必须六成以上。为此,我找到了原来买下我的老房子的这个人,要求对方办理过户手续,将卖给他的那套房子过户到他的名字。但是由于当时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对过户税费进行明确约定,只是口头约定由买方承担,现在对方不承认,要求共同承担过户税费,不然不办理过户手续。请问有关部门对于二手房过户费用如何规定?如果两人不能达成共识应该如何处理?
过户税费没有规定由谁承担
记者从惠州市多家二手房中介机构了解到,目前在二手房交易中,普遍约定为“卖方实收一定的房款,由买方承担所有过户税费”。当然在卖方开出的实收价格中,必然考虑了过户税费因素。如果买方觉得不应该由自己承担所有过户税费,也可以在总房价上进行讲价,让卖方做出让步。然而,并非所有二手房交易都采用“卖方实收,买方负责全部过户税费”这种做法。买卖双方也可以按照其他约定进行分担。也就是说,二手房过户税费由谁承担,主要看买卖双方的约定。
最好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签约
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丽琴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税费由谁来承担应当首先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按照国家及惠州关于不动产交易法律法规关于税费缴纳的规定,在二手房的交易中,契税由受让方(买方)承担,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由转让人(卖方)承担,另印花税以及房产交易的手续费等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按李先生的情况,如果双方未能就过户税费承担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分担。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了。
胡丽琴提醒有意向购买二手房的市民,首先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将有可能产生争议的每一项均明确地在合同上进行约定,避免日后有纠纷。最好是在律师或者专业中介人员的指导下签订买卖合同。此外,在二手房买卖中,房屋发生实际交易但暂不办理过户手续,这种做法虽然不规范,但在现实中不少见,而且也经常因此发生纠纷。比如,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过户,对买方而言,可能面临卖方将房子“一房二卖”或者抵押的法律风险,因原买方购买的房屋未进行过户登记进行公示,按照法律规定无法对抗第三人,原买方无法取得房屋的权属;对卖方而言,因房屋实际占有人不是自己,也有可能因为买方使用房屋后发生诸如拖欠物业费等问题而导致卖方必须无辜承担的风险。胡丽琴表示,即使是签订了买卖合同之后,双方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但因为公证的效力只能证明双方出于真实意思签订合同,并不产生公示房屋权属人的法律效力,也难以保障双方在交易之后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买卖二手房应该走规范的程序,按时办理正规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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