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住公租房也要支付保证金

2012-04-07 13:13    作者:   来源:  

  记者 杨冬

  晚报讯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昨天公布了两份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记者获悉,与普通商品住房的租赁一样,承租人租住公租房,也要向出租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据了解,根据有关规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 《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单位试行版)》和《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 (个人试行版)》(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单位版和个人版),现已印发至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合同示范文本》当中的“使用说明”指出,承租人安排的居住使用人具备上海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可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派出所的公共集体户口,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须按规定将户籍迁出。

  记者还从该示范文本了解到,本市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2年,合同到期后承租方入住人员仍需租赁的,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

  此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本市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出租宿舍类型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建设部发布、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关于居室使用的要求。

  《合同示范文本》同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实行有期限租赁。合同期满需腾退住房的,承租人应做好入住人员工作,负责腾退住房。

  值得注意的是,就“保证金和其他费用”一环节,《合同示范文本》特别作了明确,即: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出租人)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承租人)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X个月的租金。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根据该示范文本,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情况和承租人的联系方式,以利于物业服务企业更好地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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