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开发商买单

2012-03-09 09:14    作者:   来源:  

  信报讯 新建住宅物业项目,开发企业应当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并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市住建委昨天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布了首批应当由开发企业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的新建住宅物业项目名单。

  此次公布的名单中共有134个预售许可证涉及的86个住宅物业项目,为2010年10月1日以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这86个住宅项目,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测算物业服务费用;开发企业在与业主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之前,需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据市住建委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所有新建住宅物业项目,由开发企业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并以业主大会成立后,开发企业和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的查验交接为前期建设和后期管理的责任分界点。(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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