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昆明市官渡区六甲乡福保村党委书

2012-03-05 06:20    作者:   来源:  

  买房时有没有发现购房合同里往往会有“购房者不能因房屋质量问题等理由拒绝收房”这样的霸王条款?买了甲醛超标房建筑垃圾填充房后,该找谁维权?全国人大代表昆明市官渡区六甲乡福保村党委书记福保集团董事长杨明此次带来了关于尽快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物使用安全验收及赔偿法》的建议。“因为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房屋出售后发生的质量问题,所以才让许多消费者投诉无门,只能自认倒霉。”杨明希望能够通过立法,维护购房者权利,保证房屋质量和安全。

  售后安全检验尚处空白

  “商品房已成为中国人最大的一项消费开支,但却没有一部法律来管理。”杨明介绍,以建筑物释放的有害物来说,从全国各大城市抽查的情况看,仅甲醛超标的情况就大于70%,此外还有不合格钢筋,混凝土标号不达标等安全隐患的存在。“这些安全不达标的建筑又有多少"被合格"后销售了呢?”杨明忧心忡忡。

  “房地产开发商把建好后的房子卖给个人后,买房人如何验收所购房屋是否安全?如果不安全,如何得到相应的赔偿?”和很多市民一样, 他认为建筑物不安全相当于食品中含有毒物,不安全的食品会给食用者带来生命及健康危害。同样,居住在不安全的建筑物内也会给居住者带来健康及生命危害,因此购买者有权要求还其损失。

  地产商目前仅承担维修责任

  由于没有法规约束,房地产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上做的是“一锤子买卖”,即使所售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也仅需承担维修的责任,而且保修期只有一年,一年的保修期过后,维修就得要由业主的维修基金来承担了。杨明认为,目前的现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明确,当产品销售商及生产者,生产及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按其购货总价给消费者双倍赔偿损失。”

  对于现行的法规,杨明进行了一番调研。据他介绍,我国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是按50年前还处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制定的规范改良而来,那时的开发商施工企业设计公司监管者都是国有,任何单位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都相当于国家损失,所以对相关的单位没有建立赔偿机制,只是对责任方提出继续维修的要求,属管理失职的行政处罚,而处罚也较轻。

  “现在的法规虽然进行了修改,但立法精神没有变,还是采取责任不深究的立法原意。”杨明认为,现在房地产的消费主体已变为个人,当个人生命健康及财产造成损失时,不可能通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来与各施工方开发商进行协商解决,所以现在的建筑法存在漏洞,已经不适应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

  建议使用安全一票否决制

  今年全国两会,杨明和几位代表认真准备提交关于尽快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物使用安全验收及赔偿法》的建议,希望尽快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

  他们认为,法规应该包含建筑物使用安全标准,需由卫生建筑环保等相关专家在大量安全试验基础上制定,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建筑物,必须满足人们正常使用安全标准的需要。一旦购房者要求对房屋进行检验,凡是符合国家相关认证的检测机构,都可进行检测业务,而不是目前规定仅建设部下辖的质检站来检测,这样可以有效杜绝“猫腻”的产生。同时,在该法中赔偿的主体仅是建筑物的销售单位及出租物的所有者,不涉及建筑施工监理及设计等单位。

  他建议,建筑物使用安全标准一票否决制,即任何一项不合格就判定该建筑物安全使用不合格。凡是安全使用不合格的建筑物,不允许维修,不允许退货,只能赔偿。而且赔偿金额不低于建筑物当时评估价值的双倍,维修只能由赔偿受益人自己负责实施。

  这份建议里还考虑到如果建筑物用于出租,因使用安全质量不合格造成租住者健康损失,房屋所有者需赔偿租住者10倍于租金收入的损失。

  (王云 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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