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房客转租房子 房东起诉解除租约被驳回

2012-02-20 09:43    作者:   来源:  

  出租多年的铺面,王女士突然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约,并要拿回房屋,这是怎么一回事?

  “我最近才得知铺面并非原租客在使用,而是被他转租给了别人,经营体育用品专卖店。”王女士表示。然而,她的这一诉讼请求,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并未得到支持。这是因为,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出租人知道租客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再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解除合同等,法院不予支持。

  这间铺面房原本归成都美迪森药业有限公司所有。早在2006年9月,该公司与杨某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彭州市天彭镇北大街的铺面出租,租期9年,年租金为3.6万元。随后,杨某将该房屋转租给了钟某,开了间体育用品专卖店,经营至今,钟某也是该店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业主。

  第二年,王女士从该公司处购买了4间铺面房,其中就有已租给杨某的这间。随后,两人又重新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租期、租金不变。还特别说明,杨某有权合法使用该租赁房屋,在合同期内依法经营,房东不得干预。双方一直相安无事多年,最近王女士突然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约。理由是,自己最近才得知该铺面并非杨某使用,而是转租给了钟某,杨的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一审时,法院以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随后,王女士上诉到了成都中院。

  “房屋已以钟某的名义开办为个体工商户的体育用品店,当王女士与杨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后,该店铺也一直在经营。”成都中院认为,王女士在购买铺面时,理应对房屋的权属、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且钟某为业主的信息也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中,属于公开的信息。在长达4年的时间内,王女士也未对此提出异议,不符合情理。而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成都中院二审驳回了其上诉。成都商报记者董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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