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土地出让收入收取制度推进房地产税收制度

2012-02-07 07:54    作者:   来源:  

  在现行政策条件下,住宅用地为70年土地使用权;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及其他用地为50年。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拍挂制度,开发商通过竞价形势,一次性支付规定年限的土地出让金。而开发商向政府支取的土地出让金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土地成本部分;二是土地溢价部分。

  现行的土地出让制度,让政府取得大量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但也出现以下几方面问题:导致社会投资消费结构不合理;房屋持有成本过低,导致出现过度投机行为;导致收入分配不公。

  笔者认为,土地出让收入收取制度有必要进行改革。从总体目标看,推行土地出让收入收取制度的核心是实现三个层面的改变,即:由过去的一次性缴纳改为一次缴纳与分年缴纳并存;由过去的定量缴纳,改为定率缴纳;由过去的开发商集中缴纳,改为开发商缴纳与个人缴纳并存。

  具体做法包括: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成本。将土地出让金分解为土地使用权成本与增值收益两部分,土地使用权成本由开发商在土地招拍挂竞价时一次性缴纳。确保一级开发成本可以及时收回。

  将土地溢价部分征收主体由开发商转变为开发商与购房人并存。将土地净收益分为两个征收阶段,一是开发商拥有土地使用权阶段。二是居民购房后取得土地使用权阶段。第一阶段由开发商缴纳土地净收益,第二阶段由居民缴纳土地净收益。

  分年缴纳土地溢价费用。继续执行招牌挂制度,开发商竞持有期支付土地使用权费用,并随着开发时间延长而增加。购房者按照购买房地产价格的一定比例分年缴纳土地溢价费用。以此实现土地招拍挂制度与房地产税制度的平稳过渡,当发生买卖行为时,新的购房者按照新的购买价格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土地净收益。政府可根据房屋不同价格,调整征收费率。

  全面推行土地出让金征收方式改革,需要一个复杂的过程,笔者认为可从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入手,启动土地出让收入收取制度改革。

  笔者建议:通过土地出让收入收取制度改革,建立住房保障政策退出机制。具体包含两方面做法:居民住房持有环节分年征收土地溢价费用。当居民收入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时,要求居民按照房屋购买价格一定比例缴纳土地出让净收益,实现收入调整的目的;保障住房交易后,分年征收土地溢价费用。现行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对于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购买家庭,通过改变收益上缴制度,要求不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购房者,按照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溢价费用,此举可通过抑制需求的角度,控制卖出经济适用住房牟利。此举与封闭运行等做法相比,成本更低,更可持续。

  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方式,将有效降低投资者投资成本,有助于将资金用于发展相关产业。同时,通过收取方式变化,有助于吸引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笔者建议,选择试点地区,在经济发展新区试行土地出让金收取方式改革,为经济发展转型助力。

  考虑到我国经济面临的困境,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现阶段,启动政策研究工作,在现有土地出让制度框架内,调整土地收入征收方式,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确保社会资本的有序流动。(作者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admin

相关阅读:

选房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选房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选房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选房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选房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选房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选房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选房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