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2012-01-11 07:36    作者:   来源: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籍外来务工人员等可申请公租房。” 省政府法制办和云南省住建厅昨天发布《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共7章40条,将于13日下午举行听证会。听证代表有律师、政府顾问、个体户、政协委员及退休职工等。

  建设标准

  单套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左右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依据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准入管理

  住房面积人均低于13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符合本办法规定收入条件的下列群体: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籍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申请条件

  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一套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

  其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城镇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城市低保金数额的3倍。具体准入条件由州(市)、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步骤

  申请人资格在当地媒体公示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请,应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应按有关规定审核,并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在当地媒体进行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具体审核程序和轮候期限由州(市)、县(市、区)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工商注册、社会保险、缴税等情况的,有关机构应依法提供便利。

  配租程序

  两次未摇到号第三次可直接配租

  因人员变动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配租。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第三次可直接配租;若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较多、房屋不够直接配租时,各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可采取按申请人员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方式合理配租。配租结果应及时在当地媒体公布。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发出入住通知书后30天内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但可以按程序重新申请。

  配租给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时,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邀请工会组织协助做好配租管理工作。

  租赁管理

  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80%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期满需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装修和改变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实施统一管理、分级定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核定。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80%。具体分级租金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区分不同保障对象研究制定,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一次,并报州(市)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可从承租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支付。具体办法、标准等由各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实行产权所有单位自我管理,也可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

  退出机制

  拖欠租金或物管费累计6个月以上就收回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没有续租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限。拒不腾退或逾期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出租人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再符合规定的保障条件的,应在3个月内腾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的,应按市场价格交租金。对拒不退出又不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转租、出借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 拖欠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日常维护和营运管理。违法违规收取、贪污、挪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的,依法处理。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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