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公租房40平米为主

2012-01-11 06:30    作者:   来源:  

  哪些人可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租金标准定多少适当?如何建立退出管理机制?本月13日,省政府法制办将就《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举行听证会,至昨日,17名听证代表已产生。

  租赁合同期限一般3至5年

  期限:办法草案听证稿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需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对象: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供应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符合规定收入条件的下列群体: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籍农业转移人口或者外来务工人员;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籍外来务工人员。

  收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其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城镇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低保金数额的3倍。

  (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请。)

  据承租人收入和市场核定租金

  公示: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在当地媒体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对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第三次可直接配租;若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较多、房屋不够直接配租时,采取按照申请人员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方式进行合理配租。

  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分级定租。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核定,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80%。租金可以从承租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支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含廉租住房)时,除自己应当支付的廉租住房租金外,不足部分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补贴资金可以直接划入产权所有单位。

  腾退: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没有续租或者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限。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再符合规定的保障条件的,应当在3个月内腾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交纳租金。对拒不退出又不按照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转租、出借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拖欠租金或者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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