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不缴维修金 买卖二手房拿不到房产证

2011-12-22 10:20    作者:   来源:  

  目前,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情况总体较好,但个别棚改房、城改房项目存在维修资金被代收的问题,且没有及时将该资金转交到专项账户上,处于一种被占用的状态,市民投诉较多。”对此,市房管局明确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城改、棚改项目实施单位、物业公司不得代收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要为此做出承诺。

  最近几年,随着西安市多个棚改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相继建成,专项维修资金被代收的问题也显露出来,群众反响强烈,且代收企业没有及时将该款项转交到指定的资金账户保管,对西安市维修资金的归集带来了很大影响。

  对于维修资金被代收一事,市房管局明确要求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向房管部门做出承诺:凡未提供《西安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收据》的业主,不得为其办理入住手续,并且不得代收业主房屋维修资金。同时,在售楼现场,要悬挂我市统一印制的相关政策法规。

  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前,应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房屋维修资金专户。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并进行房屋销售网签备案时,应向业主提供《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通知单》。

  任何开发建设单位、城改、棚改项目实施单位、物业公司不得代收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市房管局同时要求,房改单位要做好已售公有住房(房改房)、单位建设职工住宅(集资建房)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在做好商品房维修资金缴存查验的同时,还要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棚改房和城改房)、房改房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查验力度,以确保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到位,保证业主权益,保障需要维修房屋有钱可用。

  依据《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代收的维修资金转入维修资金专户的,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转入专户;对拒不转入专户的,处维修资金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以后市民在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要查验卖方是否已经缴存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果买卖双方都不交维修资金,则领取不到房产证。

  据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市房管局要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在受理二手房转移登记时,应书面告知买卖双方尽快到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手续,并向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供业主的有关明细。

  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核查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房屋所在小区的维修资金缴存情况,对已经建立维修资金的专户小区,应向业主开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通知单》,由业主持缴存通知单到西安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进行缴存,专户银行向业主开具《西安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收据》。

  对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小区,由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出具《二手房交易·房屋维修资金暂缓缴存证明》。最后,买方可凭借维修资金缴存收据或暂缓缴存证明,领取房产证。如果双方都不交维修资金,则即使房屋办理了过户手续,也拿不到房产证。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还提醒,二手房在买卖过程中,对已经缴存了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在交易过程中,也要办理维修资金的更名手续。(记者赵辉)

  作者:赵辉

  (来源: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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