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理办法12年来首修 国土部拟新规加码

2011-12-22 09:24    作者:   来源:  

  编者按

  为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部昨日起草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修订草案,闲置土地可无偿收回。土地专家邹晓云分析指出,修订草案较现行相关规定适用范围扩大,且明确了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及处置程序,具备较强可操作性。这将是12年来首次对该办法进行修订。

?导读:

  国土部12年来首次修订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政府原因致土地闲置占大多数 国土部拟严管

  中国拟制定部门规章“处置”闲置土地可无偿收回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应在责令动工三个月内开工

  国土部12年来首次修订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21日对外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这将是12年来首次对该办法进行修订。

  已经施行了12年的《闲置土地管理办法》即将进行修改。国土资源部21日发布通知,公开就《闲置土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相比此前的版本,草案增加了一项重要内容,即规定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须在15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位土地专家向《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表示,由于现有的闲置土地中,政府原因造成的占大多数,因此这也被认为是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

  据悉,《闲置土地管理办法》自1999年4月经国土部发布施行后,至今未曾做过修改。期间,开发商囤地行为屡屡发生,国土部门也依照规定予以查处,但很多闲置土地并未得到有效处置,且一些地方政府以规划因素造成土地闲置为由,逃避处罚规定。

  按照国土部的数据,截至2010年5月底,全国共上报房地产闲置土地2815宗,面积16.95万亩。其中,闲置时间5年以上的地块共875宗,占31%。

  国土部土地利用司司长廖永林表示,在上述闲置土地中,因毛地出让拆迁难、调整规划等政府和客观原因造成闲置的约占六成以上。其中,拆迁难、更改规划大约各占一半。

  据悉,修订草案规定了政府原因造成动工延迟的6种情形,并强调,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接到《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15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向土地使用者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对国土部门工作人员违规征地、供地的,以及在查处闲置土地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草案也规定了相关责任。

  政府原因致土地闲置占大多数 国土部拟严管

  一位参与此次修法的人士曾透露,之所以对《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修改,是为了在闲置土地的认定、查处等环节更加趋于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办法》自1999年4月经国土部发布施行后,至今未曾做过修改。12年间,房价几度飙涨,一些开发商的囤地行为也乘机收获了超额的土地增值收益。在这个环节中,民众对于企业谋利的肆无忌惮和政府监管的软弱缺位,意见颇深。

  对闲置用地如何处置一直是外界关注的焦点,不过与12年前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查处力度并未随着民意而加重,核心依然是闲置满一年可征收20%土地闲置费,满两年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是,外界需要注意的是,征收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均有一个前提: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而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则可以选择其他五种处理方式,包括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改变土地用途,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

  上述规定与12年前的版本相比,并无太大变动。

  为了预防闲置用地的出现,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要求向县级以上地方国土部门申报项目开工、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在现场上牌公示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

  据国土部的统计,2010年全国曾清理整治房地产闲置用地13万亩,处置近10万亩。而其中约半数的土地闲置是因为“政府因素”。

  因此,此番修法过程中,国土部也将土地闲置的板子打在了地方政府身上。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因未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义务或者违法行政行为造成项目动工迟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而这,或许是与12年前最大的不同。

  中国拟制定部门规章“处置”闲置土地可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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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土资源部起草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21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订草案规定,闲置土地可无偿收回。

  根据修订草案,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订草案同时规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纠正。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

  修订草案还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恢复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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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应在责令动工三个月内开工

  国土资源部21日公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显示,对于经调查核实的闲置土地行为,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

  征求意见稿规定,闲置土地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国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应当建立闲置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预防闲置土地。对于构成闲置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纠正。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对于经调查核实的闲置土地行为,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应当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土地使用者接到该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如果土地使用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动工纠正和提出证明材料的,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应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并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对于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五种方式,分别是: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延长动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改变土地用途,并按新用途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安排临时使用,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于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五种方式,分别是: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延长动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改变土地用途,并按新用途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安排临时使用,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国土部21日起就《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期限为明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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