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卫星:经适房应由政府与购房者共有产权

2011-11-17 08:05    作者:   来源: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昝馨

  针对目前经济适用房制度设计引发的种种争端,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日前表示,经济适用房是由政府与受保障对象共同出资,因此,也应由双方共享产权,从而遏制由经济适用房滋生的一系列投机乱象。

  “当前,受保障对象通过支付经适房的建设费用就可以获得受一定限制的单独产权,而政府通过免收土地出让金实现受保障对象的住房福利。这相当于受保障对象以购房款出资,政府以土地出让金出资,两部分出资才共同构成房屋的总价。”申卫星近日参加在清华大学举办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制度研讨会”时说。

  他表示,土地出让金是房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模式并没有体现政府相应的权利,也把购房者的权利过度放大,才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按照现行的经济适用房规定,受保障对象在购房后5年,补齐购房时土地出让金即可上市流转出售。在房价飙升的经济环境下,经适房转让的利润空间非常巨大,使得经济适用房一直深受各路投机资金的“青睐”,也引来社会上许多“诟病”。

  对此,申卫星认为,由政府与购房者对经适房共有产权,可以对这一现象实现有效遏制。“在产权共有的情况下,购房者在转让经适房时仅能获得属于自己份额的部分利润,相比现在单独拥有产权,转让可获取的利润将大打折扣。利润空间压缩了,投机现象自然就少了。”

  不过,申卫星还强调,实行共有产权并不意味不允许购房者将来拥有单独产权。“随着中低收入人群资产的不断积累,可以允许他们购买政府手中的剩余产权,将自己的部分产权转变为完全产权。这样一来,经济适用房就成为了中低收入者拥有自己房产的通道。”

  按照现行《物权法》,一旦购房者对经济适用房拥有70%以上份额时,可以自由出让自己在经适房所占份额。当被问及会否出现部分产权个人低价出售的道德问题时,申卫星表示无需担心。“如果政府认为售价过低或低于市场价格,按照法律政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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