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物业陈年矛盾引业委会2度“难产”

2011-11-10 09:00    作者:   来源:  

  本报讯 见习记者 赵晓灵

  灵石路1565弄小区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建成,至今已经十多年,整个小区只有4幢楼,共13个门牌号。小区面积不大,然而塌陷破裂的道路地面却随处可见,楼房屋顶表皮脱落严重,年久失修。记者了解到,小区在2009年的时候曾被纳入市政府“平改坡”综合整治工程,然而却因为小区没有自己的业主委员会,无法动用整治工程的专项维修资金而不得不搁浅。可另一边,小区筹备组已建了两次,但业委会到现在还是没建起来。

  居民:要立业委会 先把账结清

  今年上半年他们做过一次意见征询调查,小区内290多户业主中,有96%以上的居民都表示希望成立业主委员会。可这个“希望”有前提,那就是不少居民要求成立业委会之前,先解决和物业之间的“欠款”纠葛。

  小区居委的前任书记夏老伯告诉记者,2006年的时候,当时还在任的他牵头组建了第一批业委会筹备小组,然而小区居民对于业委会的成立却实际上分为了两派意见,一派认为应该尽快建立,另一派却认为应该先让物业公司还清以前的欠款再成立。最后意见僵持不下,只好将此事搁浅了下来。

  那么所谓物业公司的欠款又从何而来?前筹备组成员之一的赵老太告诉记者,他们一家在1995年搬进小区居住。当时的小区仍旧是公房,赵老太一家每月要交给物业公司一定的房租以及其他保安保洁的相关费用。然而到了1999年,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其中规定房屋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除房租以外的任何费用。而此后物业公司却继续向他们收取其他费用直到他们买下房屋产权。赵老太说,“物业公司要先还清多收的钱,我们再成立业委会。”

  物业:收费很合法 根本没多收

  记者就此事来到管理小区的中宁物业公司,公司秦主管告诉记者,当时小区居民搬进时全部属于公房性质,直到2004年开始购买售后公房,不过对于物业公司多收居民费用一事,秦主管却一口否认;“没有收错。当时公房的时候就收了租金、保洁和保安费。如果多收了让上面的人来找我们。”

  记者查询1999年通过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看到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

  记者就此采访了普陀区房管局。房管局物业科的一名人士向记者解读了本条例:“条列中所指的出租人是指房屋产权人,而不是物业公司。而如果物业公司本身便作为房屋产权人,那么他们便拥有双重身份,完全可以同时收取租金与其他费用。”

  居委:再次筹备业委会 依然受阻

  长期的矛盾使得居民对物业与相关政府部门都充满了不信任,于是,今年下半年开始的业委会筹备建立工作再次遭到了部分居民的种种质疑。其中最大的质疑在于,由业主代表大会选出的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只有5人,而法律规定的业委会成立最低人数为5人,且应当为差额选举。于是有人对业委会选举的透明性产生了怀疑。

  管辖该小区的万里房管处丁先生告诉记者,选举流程是合法的。他向记者介绍了该小区的业委会选举流程。该小区的业委会选举是由居委书记为筹备组组长,采取自荐推荐原则选拔筹备组成员,经过公示最后有5位居民作为业主代表入选,加上小区居委、房管处等代表,共九人成立筹备组。随后采取向每户人家发放征询单方式,在每个门牌号内各选出一名业主代表,经过公示共13人当选。10月下旬召开了一次业主代表大会,13名业主代表加上筹备组人员参加,会上推选出了5名候选人,而这5人正是之前入选筹备组的5名居民。“业主选举出的最终人选可以不足5人,若人数不足则还会进行补选。这5人并非一定都会当选。”对于居民的质疑,丁先生这样向记者解释。

  记者有话说

  灵石路小区的业委会因为历史遗留问题而难产,甚至因此而错过“平改坡”机会,吃亏的都是小区居民。记者在采访中也发现,呼吁业委会尽快成立的呼声已越来越高。无论如何,希望小区居民迈开步伐,离成立业委会更近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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