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困难户房屋征收补偿时将增加住房保障补贴
2011-11-09 09:52 作者: 来源:
本报讯 记者 严柳晴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0月19日由韩正市长签署市政府第71号令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已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东方网”上公布,并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
上海市近年来在城市房屋拆迁领域不断创新机制,形成的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数砖头加套型保底的补偿安置新标准等创新制度措施,需要在规章层面予以制度话和规范化。本细则主要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
确立了以市房屋管理部门为主体的房屋征收行政管理体制和以区县人民政府为主体的房屋征收行政实施操作体制。
明确了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具体操作程序。
设定了旧城区改建事前征询制度。
确定了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核心政策。《实施细则》在国务院条例“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补偿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拆迁补偿新政,具体规定了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第一,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第二,增加不超过30%的价格补贴;第三,对于被征收居住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增加套型面积补贴;第四,对于居住困难户,增加住房保障补贴。此外,进一步细化了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标准。
取消了行政强制执行,明确实行司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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