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规定保障房租期内不得随意调价

2011-11-04 09:33    作者:   来源:  

  保障性安居工程中,通常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合称为保障性住房。因为保障房中有的是出租,有的是直接对外销售,那么保障性住房到底应该如何定价?

  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保障房价格出台具体规定。对违规收费、擅自定价、变相涨价、拒不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以及廉租住房管理单位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应服务等价格违规行为,各级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和有关规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保障性住房价格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公租房,《办法》要求,在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低于本地区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同一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合理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适时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不得随意调整租赁价格。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因素,并结合当地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按规定在媒体上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和公租房、廉租房不同,是对外卖的房子。经济适用住房卖什么价格,也是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经确定,要立即向社会公布。

  按照要求,经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为同期工程开发的住房基准价格。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应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等差价,楼层、朝向等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额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要实行“一套一标”的明码标价制度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政策。

  凡与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以及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

  开发商得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准文件和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等。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也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合肥晚报江淮晨报 记者 余佼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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