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筹建股权交易所 鄂尔多斯政府出手救房企
2011-11-01 10:38 作者: 来源:
鄂尔多斯,黄河为弓,长城为弦。
曾经,这里交通落后、生活贫困,默默无闻。
然而从2005年开始,鄂尔多斯一夜之间成为一个神话,被称为中国的科威特。
近两个月以来,更因为民间借贷的问题,成为媒体争相报道的对象。10月28日,鄂尔多斯市政府召开的鄂尔多斯金融发展论坛上,该市副市长李国俭公开回应民间借贷问题,并对鄂尔多斯市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做了介绍。他表示,鄂尔多斯作为民间资本相对充裕、民间信贷较为活跃的地区,在当前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亟待探索建立规范民间金融的新机制。
重组500多家房地产企业
鄂尔多斯的民间资本问题,因房地产而起。鄂尔多斯房地产商资金链紧张也是不争的事实。
李国俭表示,政府目前正在多方协调贷款银行,对具有一定实力、有土地等资产而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做到不抽资、不压贷、不上浮利率,并通过转贷、展期等办法,帮助其渡过难关。同时记者也从其它渠道获悉,银行对房地产业的注资已从10月中下旬陆续展开。
此外,政府正在推动当地多达500多家的房地产企业进行整合重组。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为此将首期出资1亿元,吸纳多方资本共同注资,设立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推动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
对于坊间“鄂尔多斯2012年开始不建保障房,从房地产商手中购买已经建好的商品房充当保障房”的传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房地产商表示,“政府与房地产商召开的会议中确实提到,不过还处于建议阶段,没有确定。”
他表示,前段时间确实心慌,不过现在对未来已充满信心。“我想告诉你的是鄂尔多斯已经开始了平稳过渡阶段。”
民间借贷应“改革开放”
“十一五”以来,鄂尔多斯市主要经济指标领先全区,综合经济实力进入全国地级市中上游行列。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鄂尔多斯的民间财富迅速累积,来自官方的分析称:保守估计已超2000亿元以上,其中部分资金以高利贷的方式运营,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副总裁孙东升将其称之为“自发、无序的投资” 。
随着“金立斌自焚”“中富王福金自杀身亡”等事件的相继发生,这种“自发、无序的投资”被推向了风口浪尖。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特别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围绕金融领域的一系列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鄂尔多斯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民间资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田永平如是说。
其实,如何让庞大的民间资本有序进入金融产业体系,是摆在当地政府、商会、企业家们心头的大事。
据了解,早在2010年,鄂尔多斯市委市政府就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并于2011年6月18日成立鄂尔多斯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
李国俭表示,目前,鄂尔多斯市政府已成立民间借贷规范整顿领导小组,金融办、银监局、工商局、商务局等12个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具体问题采取相应对策。
鄂尔多斯金融办主任孙建平认为,解决民间借贷问题的关键在于“改革、开放”,改革现行的金融管理体制,放松对金融的过度管制,为民间金融创新预留空间;建立民间金融法规体系,实现民间融资契约化和规范化;放宽民间资本对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建立为小微企业的小微融资体系;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消除利率双轨制;构建民间金融服务体系,优化民间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
正在筹建股权交易所
相对于不少于2000亿的民间资本,鄂尔多斯的金融机构并不发达,当地也在努力构筑现代金融体系,目前有银行13家(除几大国有银行外,当地为数不多的几家股份制银行均为今年入驻)、期货营业部2家、证券营业部5家,村镇银行8家,目前还有8家正在筹备中。
记者在论坛上获悉,鄂尔多斯的目标是到“十二五”要让金融产业成为支持产业之一,将鄂尔多斯打造成为中国民间金融创新中心。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要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打造中国私募重镇,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目前,当地私募基金总规模为30亿元,组建了12家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为了给私募基金提供退出通道,鄂尔多斯股权交易所正在筹建当中,有望在近期挂牌成立。
李国俭说,鄂尔多斯正在探索组建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推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要求民间融资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借贷契约,并到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登记。
“这样做,既可以使民间融资阳光化,还能有效防止和处理借贷纠纷,建立正常的民间融资秩序,同时也可以把民间融资纳入监管视野,有利于监管部门准确把握民间金融的融资规模和发展动向,及时、有效地控制民间融资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孙建平说。(记者燕燕飞)
相关阅读:
选房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选房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选房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选房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选房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选房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选房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选房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