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自建公租房 国家给补贴

2011-09-24 07:15    作者:   来源:  

  日前,长春市政府下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产业园区和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本单位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并将给予优惠政策。

  严格控制套型面积

  《意见》中要求,2011年至2012年,长春市建设保障性住房30000套。其中廉租住房共计15000套(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7600套;统建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600套,配建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6800套);公共租赁住房15000套。

  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和建设标准,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适当建设部分8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成套住宅,房源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数量的15%。

  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

  《意见》指出,长春市各区为实施主体按计划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用于解决辖区内低保无房家庭住房困难。新建确有困难的城区,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从2010年建设的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中调整,调整面积原则不超过2010年各区建设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总面积的60%。

  在建筑容积率1.0以上且住宅类建筑面积达到规划总建筑面积60%以上的普通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按照总规划建筑面积4%比例配套建设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意见》中指出,要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政府采取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鼓励产业园区和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本单位就业人员住房困难。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国家和省的补助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免、经营性收费减半的优惠政策。

  倡导社会捐助和企业赞助

  《意见》中明确要求,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和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住房保障,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公有产权出售收入作为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将无籍房一次性确权收入纳入住房保障资金,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支持,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信托投资、资产运营等方式积极筹集建设资金,加大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倡导社会捐助和企业赞助。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2011年至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约150公顷,其中2011年用地约100公顷,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应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各区新建廉租住房给予补贴

  对新建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实行财政补贴政策,主要是:各区新建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2175元。通过以奖代补,对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廉租住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再补贴100元,对当年开工当年入住的廉租住房按套再补贴5000元,对完成好的城区给予一次性补助,累计补助标准不高于当年廉租住房的建设成本。各区新建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525元。政府直接投资和政府组建(委托)投资公司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注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记者 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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