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 未完成将被问责

2011-09-21 08:24    作者:   来源:  

  南方日报讯 (记者/龙跃梅 通讯员/杨惠勤)“第三个季度未能完成保障性住房年度目标任务的75%,将约谈责任政府相关负责人,指明问题,提出批评。”近日,清远市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有了最新动作,由清远市住建局和清远市监察局联合制定的《清远市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约谈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

  重点督察住房保障工作执行情况

  《办法》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重点予以了明确。《办法》指出,住房保障工作督查,重点是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省、市级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地方财政资金和土地、税费、信贷等政策落实情况,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情况,保障性住房管理情况等。稳定房价工作督查,重点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制订公布年度新建住房价格目标情况,新建住房价格走势情况,住房限购措施制订执行情况,落实住房建设用地情况,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情况,房地产市场监管情况,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四种情况下相关负责人将被问责

  根据《办法》,在开展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时,出现以下六种情况,将约谈责任政府相关负责人,指明问题,提出批评:连续6个月房价涨幅超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第三个季度未能完成保障性住房年度目标任务的75%;保障性住房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中社会反映强烈而处置失当的;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未及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的;2011年底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仍未能按要求向市输送数据的;连续2幅出让住宅用地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出让的同类用地历史最高价、未完成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年度有3幅非连续出让住宅用地楼面地价超过出让的同类用地历史最高价。

  根据《办法》,出现以下四种情况,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市监察局将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的提请,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未如期公布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经约谈仍不及时公布的;年度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控制目标的;执行住房保障政策不力,年度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未完成的;约谈后整改不力、社会反映强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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