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引出房产权属难题 法律援助为准新人

2011-08-24 19:22    作者:   来源:  

  中广网北京8月24日消息(记者李文蕊 通讯员杨伟佳 王升旗 周晴)近日(8月22日),张某和王某来到北京顺义北务镇司法所请求法律援助。据悉,自新《婚姻法》出后,张某和王某是该镇首对因此引发纠纷来镇进行调解的案例。

  据了解,年初张某由父母出80万首付买了一套楼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剩余80万自己贷款,准备与女友王某明年结婚用,但随着近日《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女方家突然提出要让张某将房产证上添上王某名字,否则不结婚,而张某家却激烈反对,这可给夹在中间的两位准新人出了个大难题,于是他们来到北务司法所咨询相关法律适宜。

  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道,张某父母出的80万房屋首付款可视为对张某的财产赠与,按最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张某支付了首付,自己办理的银行贷款,而且房产证署名自己,则将来万一两人离婚房产首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才会判给张某,王某参与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增资部分可要求张某进行补偿。但是,毕竟两人现在尚未结婚,两人对于各自的财产均可进行婚前协商。不过,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如果依照女方要求婚前把男方房产证上添加其名字,在法律上视为房产转让,需要付高额的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如果两人婚后再“添名”的话,则不会产生额外费用。此外,律师还给出另一种建议,如果双方难以达成“更名”的合意,准夫妻也可以签订婚前或者婚后财产协议,约定房产归双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及时进行公证。张某和王某听后如释重负,决定参考工作人员的建议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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