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给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扩大公租房范围
2011-08-22 07:14 作者: 来源:
青海新闻网讯8月18日,记者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了解到,为进一步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今年目标任务的完成,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具体标准,严格准入管理,完善退出机制。
据了解,按照家庭收入状况和住房困难程度由低到高逐步延伸的要求,各地可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畴;新就业无房职工、有稳定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工作交流的干部、医务人员、教师周转房等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覆盖范围。
通知中还明确规定,以多种方式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合理确定各类住房的建设比例。在建设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建设和管理,补助资金整合使用,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建设;可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将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整合,资金统筹使用;以政府补助资金、个人出资相结合方式实施的廉租住房,国有产权和个人产权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对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严格控制套型面积标准,一般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不得与农村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村奖励性住房项目整合捆绑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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