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摘“桃”住宅依据《物权法》规定自动续期
2011-07-28 09:02 作者:刘宇鑫 来源:北京日报
深圳金桃园大厦,一个本十分平常的居住小区,却借着“深圳国土部门将收回用地”的传言人气蹿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秘书处昨天赶紧给媒体发澄清声明称: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及第二直属管理局,从未就金桃园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处理接受过记者的采访,个别媒体关于“深圳政府全国首次无偿收回土地到期房产”是没有依据的。金桃园大厦中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将依据《物权法》规定自动续期。
本周初,一则深圳市南山区金桃园大厦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及地上建筑的新闻,引起全国众多业主关注。金桃园大厦也因此被称为“全国首家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将被政府无偿收回的物业”。
按照居住用地70年土地使用权计算,产权起始自1998年的金桃园大厦,尚留有50多年的土地使用权。以至于网友们纷纷感叹:在目前既没有理论依据,又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仅凭空穴来风何至于兴师动众?
深圳摘“桃”的说法是不是空穴来风?一方面,记者昨天下午致电金桃园大厦开发企业罗沙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但办公室工作人员以“领导没在”为由,并没有接受记者采访。
另一方面,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给出了明确答复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强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金桃园大厦中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依据《物权法》规定自动续期,非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问题,依照届时执行的法律规定办理。金桃园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届满前6个月,应由该宗地当时的共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
事实上,1998年签订的金桃园大厦(T202-0205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合同中,约定了土地出让年限届满的处理方法,包括可申请续期继续使用该土地,该条款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记者刘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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