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情义助人获赠房产遭反悔 法院判令履行诺言
2011-07-26 08:21 作者:王秋实 来源:人民网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张女士无偿照顾邻居李氏夫妇多年,为表达对张女士的感谢,李老汉表示送给她一套楼房。但房产证发下来后,李老汉又反悔不愿给张女士过户,张女士为此将他起诉到法院。昨天记者获悉,房山法院判决李老汉履行诺言。
今年41岁的张女士同60多岁的李老汉和郑老太夫妇是多年的邻居。2004年,郑老太患上肾病,需要常到医院做透析,由于老两口无儿无女,李老汉腿脚又不方便,两人生活上无人照料,张女士自愿担负起了照顾郑老太的责任。
去年,郑老太去世后,悲痛之余李老汉请求张女士继续照顾自己。此后,张女士随丈夫到河北打工,李老汉将河北老家的平房借给张女士一家使用,当时李老汉老家的房子正在拆迁,应分给他三套楼房。李老汉打电话答应赠送给张女士一套楼房,后来他又在信中写到了赠房一事。当年,李老汉拿到了三套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但此后他却反悔了,并未将房屋交付给张女士。
张女士索要房子未果,起诉到法院称,李老汉已经答应赠房,现在要求法院判决李老汉将该房屋交付给她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房子我还没给她,就可以撤销。”李老汉认为,公民的赠与成立以交付为准,现在该房屋并没有交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现在他已经撤销了赠与,赠与关系不成立,因此不同意过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不得任意撤销。张女士在2004年到2010年间一直对李氏夫妇给予生活上的照料,该行为已经具备法律上所称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是基于友情等产生的道德上的义务。李老汉应该在他取得诉争房屋产权证后,及时履行赠与物交付义务,不应有悖于原赠与目的而撤销赠与,因此张女士有权要求李老汉履行交付义务。法院最后判决该房屋归张女士所有,李老汉将该房屋交付过户。
法官说案
原告情义助人被告应守承诺此案主审法官表示,虽然《合同法》中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又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本案中,张女士对李氏夫妇进行了长期的帮助和照顾,张女士照料在先、李老汉赠与房产在后,因此能看出张女士所作所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物质利益,更不是为了李老汉赠房子而作出的,而是基于一种朋友之间友情作出的帮助行为,蕴含了同事、邻里之间的友情和社会道德,应当予以鼓励和弘扬。因此李老汉赠房应该属于一种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不得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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