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者,具体咋操作?
2011-07-23 00:32 作者: 来源:大连新闻网
针对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相关部门将如何处理?为此,记者采访了该中心相关负责人。
1.经济适用住房
根据《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大政令第99号)和《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大国土房屋发【2009】189号)的相关规定,对各种违规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1)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家庭又购买其它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回购。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回购;不能回购的,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
(3)对于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建房的,由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房屋;不能收回的,责令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对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享受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房(产权房)有上市交易的或未取得完全产权前再购买其它住房的,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
2.廉租实物配租住房和廉租补贴租赁住房
按照《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大政令第96号)和《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大国土房屋发【2008】211号)的相关规定,对各种违规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住房保障机构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对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补贴或退出实物配租住房。记者孙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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