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府可干预房租异常波动 房东不得擅自涨

2011-07-17 10:49    作者:   来源:  

本报讯 好端端的通透三居,却被打了隔断当做办公间租给了小公司;50平方米的一居室,里面却住了8个人;上个月还是3000元的月租金,这个月就被勒令提到了3800元;离租约满还有半年,却突然接到房东电话,房子已经卖了,请君立即搬家……让很多承租人头痛不满的这些违规行为,从今往后将不能肆意猖獗。

昨日,北京市政府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对2007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94号令发布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并规定从公布之日起立即施行。新规中首次明确,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进行房屋出租登记,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同时,租赁市场在短期内出现租金较大波动等异常变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发展改革、市建设(房屋)等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临时干预措施,稳定租赁市场。

对于老百姓非常关注的群租现象,新规从两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了房屋出租的限制条件,规定“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作为卧室出租供人员居住。具体标准由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会同市公安、市规划、市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出租人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责令改正,并可分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者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是对于集中出租房屋的业主,当其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租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时,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

另外,针对去年北京租赁市场曾出现过的中介大肆哄抬租金的情况,新规也从稳定租赁市场方面作出了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订计划,通过建设、收购等多种方式提供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平抑市场价格。当租赁市场在短期内出现租金较大波动等异常变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发展改革、市建设(房屋)等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临时干预措施,稳定租赁市场。

同时,建设(房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信息系统,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房屋租赁市场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信用记录等租赁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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