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四重紧箍助力保障房建设

2011-07-01 08:40    作者:   来源:新华网  

  "新购经适房不得上市交易""商品房配建5%廉租住房""工业废弃地可用于建设保障房"……近日,山西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再次对全省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套上紧箍,要求各地在土地供应、税收、资金等方面给保障性住房以支持,并要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建设和退出机制的构建,确保保障性住房在各地应保尽保,合理分配。

  【土地保障】企事业单位富余土地可统筹使用

  近两年,中心城市的商品房和土地价格逐年高涨,地方政府过分依赖土地财政的状况,致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捉襟见肘。

  山西省在"意见"中特别强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提出省政府下达的年度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单列。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把企事业单位富余存量土地纳入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用地,统筹使用,所建保障性住房优先用于解决原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职工的住房问题。为了保障民生安全,对于现有的焦化、化工、机械加工(含电镀)、农药等工业企业废弃地可转为住宅用地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各地可组织开展土壤风险评估及修复工作。修复后经相关部门检测符合住宅用地标准要求的,可作为居民住宅用地的选址。

  【资金支持】税收减免、财政补助

  开发保障性住房利润低,许多开发商不愿参与。为此,"意见"特别强调各地应按国家政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经营和管理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予以减免;对参与建设、经营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的企业(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同时,省政府及各地将对保障性住房开发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省级预算安排对52个国定、省定贫困县和5个插花县建设的廉租住房按国家补助资金标准给予1:1配套补助;对非贫困县(市、区)建设的廉租住房和所有县(市、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给予5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省级配套资金,除省财政预算、省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安排外,不足部分由市、县从中央代地方发行的债券中解决不少于24亿元配套资金。

  【廉租住房】不配建廉租房,须缴纳配建资金

  2008年,山西省曾出台《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要求在商品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配建5%的廉租住房,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而事实上,全省各地近三年来新建的商品房项目中鲜有廉租房配建。在新出台的"意见"中再次强调,今年起对于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要按照该项目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向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应配建廉租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作为市、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同时,"意见"再次强调各地要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要求地方政府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市、县可通过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

  【退出机制】新购经适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

  今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曾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提出"购买5年之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确需出售的,由政府统一回购。"在新出台的意见中,对上述规定加以强化:从2011年起,新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对需出售的经适房,将由政府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程序予以安排。记者了解到,山西省的太原市、晋中市、忻州市、晋城市、吕梁市等地从5月起,已暂停了经适房上市交易。"意见"对各类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再次进行了强化制约,要求各类保障性住房不得出租、转借、闲置。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商品住房的,必须办理住房保障退出手续。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保障性住房年度复核和日常监管制度,采取经济、行政、司法等综合手段,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严格落实退出工作机制。根据保障对象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检测、举报等途径,对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要按规定退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和骗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或退出。

  同时,要求各地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和承租人收入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本报记者 戎紫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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