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二卖 法院判赔偿全部损失

2011-06-27 17:18    作者:   来源:  

  开发商收了购房者王女士3万元定金后,让她回家等交钱通知。等了3年,王女士才得知,开发商早已将房子偷偷卖给了他人,她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开发商除了要退还定金外,是按王女士已付钱款与总房价的比例折算后进行赔偿,还是应赔偿她房价上涨的全部损失?福州市中院几经审理,日前对这桩疑难案件给出了最终“说法”。

  开发商一房二卖 购房者怒打官司

  2006年,王女士看中了福州榕航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六一中路黄金地[简介最新动态]段的一处楼盘。当年4月20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王女士购买该楼盘415号商品房,建筑面积81.49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4000元,购房总价款32.5万多元。

  签约时,王女士支付了3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双方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鉴证后10日内,王女士付26万元,余款待交房时一次性付清;开发商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登记备案,应于2006年6月底前将验收合格的上述商品房交给王女士使用。

  合同签订后,王女士左等右等,却一直不见开发商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也不向她交付房产。

  2009年7月,她经多方了解得知,开发商已将该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并在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备案。此后,王女士多次与开发商交涉,但对方均置之不理。

  王女士认为,开发商一房二卖的行为已构成恶意违约和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付的3万元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房价上涨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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