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建住宅将全面实行热计量收费

2011-06-11 11:52    作者:张博   来源:东北网

  东北网6月11日讯 今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按照供热计量有关要求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实行热量计价收费,热计量装置由供热单位采购。这是记者日前从哈尔滨市住宅局获悉的。

  2010年10月1日起,哈市新竣工建筑及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一律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方式。同时,各地新建建筑,含棚户区改造等工程,必须安装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计量收费要求。

  日前,哈市住房局又下发了《关于转发黑建城【2010】38号文件大力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凡在哈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筑必须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控装置、管网自动平衡装置、远程数据传输装置。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供热时,各供热单位必须提前告知有关安装热计量装置的要求,审查供热系统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热计量装置等配套系统的采购、安装、使用和管理由供热单位负责,不得由开发商擅自采购。供热单位在对设备进行采购时,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不得擅自选择热计量装置。同时,热计量装置的选购必须在获得哈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产品目录中选购,以保证产品质量和技术要求。

  《通知》还要求,供热单位应在采暖开始前,先按现行收费方式(按照住宅面积)一次性收取热费。采暖期结束后进行清算,当供热计量的热费额低于按照住宅面积收费额时,按照供热计量的热费额收取,用户多交的热费由供热单位返还给用户或在收取下一年供热费时予以抵扣;当供热计量的热费额高于按照住宅面积收费额时,按照住宅面积收取热费。作为热计量收费主体,供热单位还应当与居民用户签订供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供热计量方式、热费缴纳方式及时间等内容。对热计量值产生异议的单位或用户,可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进行检定,鉴定费用由提出方先行垫付。经检定质量合格的,鉴定费用由提出方承担,反之,则由供热单位或按产品质保规定由计量器具生产厂家承担。

||||||
admin

相关阅读:

选房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选房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选房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选房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选房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选房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选房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选房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