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

2011-06-08 05:07    作者:   来源:东方早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评估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综合新华社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昨天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该办法根据国务院年初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是征收条例最重要配套规章之一。该评估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评估旨在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评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评估机构

  禁以不正当手段揽业务

  房屋价值的评估直接关系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金额。因此,什么样的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至关重要。

  虽然评估办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但是,评估机构为了争取得到评估项目,也会采取一些宣传或者其他方式达到招揽生意的目的。

  为此评估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评估业务。

  被征收房屋

  价值评估精确到元

  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并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办法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干预房屋鉴定活动

  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办法还明确,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处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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