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商品房交易须标示十项内容

2011-06-06 10:25    作者:沈汝发 夏晓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6月6日电(记者沈汝发、夏晓)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福建省物价局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明确标示以下十项内容。

  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商品房合法交易证明材料。

  全部房源情况和每套商品房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面积单价和每套总价。

  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销售商品房有优惠的,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单独销售车库或者停车位的,应标明车库或者停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管理的项目还应标示收费依据。代收代办服务应标明由购房者自愿选择。

  存量房销售代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其他与商品房销售密切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要求,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交房时变相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搭车或者强制追加收取费用。同时,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表示、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针对商品房交易中的虚假宣传问题,福建省物价局明确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商品房密切相关的因素做出的介绍或者承诺,必须真实有效、准确严谨,并与交易场所标示内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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