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出台措施加强楼市宏观调控

2011-06-03 09:48    作者:   来源:中安在线  

  日前,芜湖市政府出台《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其中明确表示,续建项目新批准预售的商品住房备案价格不得高于今年3月20日之前本项目6个月平均成交价格上浮5%的价格,新建项目商品住房预售备案价格不得高于3月20日之前周边同类商品住房6个月平均成交价格上浮5%的价格。芜湖严控商品房价格过快上涨的同时,还将积极探索限价商品房制度。

  保障性安居工程强力推进

  在这些调控措施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受到了高度重视。政府明确表示,强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体系。

  全面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逐步形成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限价商品房并举的多层次、宽领域住房保障体系。2011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27843套,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12631户,进一步改善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条件,做到应保尽保。

  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初始就业者。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功能和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查处。

  在土地出让中,2011年度新增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全部实行“净地”出让方式,确保年度新增住房土地的供应量达到4500亩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1800亩,并将此目标纳入到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制定有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严控房价过快上涨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合理引导居民住房消费理念。2011年,市区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同比涨幅控制在当年芜湖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以内。

  已经批准预售的商品住房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续建项目新批准预售的商品住房备案价格不得高于今年3月20日之前本项目6个月平均成交价格上浮5%的价格,新建项目商品住房预售备案价格不得高于3月20日之前周边同类商品住房6个月平均成交价格上浮5%的价格。

  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上调;6个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重新上调备案价格的,市物价部门要从严把关,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说明上调价格的原因和因素,否则不予上调备案价格。3月20日前已经批准预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自相关政策施行之日起10日内,必须按现行政策进行重新备案。对新建商品住房申请的备案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同类住房平均成交价格5%的开发项目,市物价部门一律不予备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房地产开发相关费用延迟缴纳的政策,已享受的优惠应予追缴,以后2年内也不再享受。对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建设的限价商品房,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备案。

  积极探索限价商品住房制度。建立科学的土地综合评估体系,选择若干基础设施完善的地块,采取限房价、竞地价土地供应方式,探索相对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制度,遏制同类地块其他商品房价格的过快增长。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依法适时调整预征率。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住建委抄告税务部门,进行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缴纳情况的重点稽查。

  确保商品房有效供应量

  要确保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量。将市区全年商品住房供应量指标分解落实到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并进行年度目标考核。

  同时,相关政策还明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切实落实中小户型普通住房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占50%以上,且严格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其行政规费可推迟到初始登记时缴纳。

  加快已出让土地开发进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推迟半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或虽开工但自开工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面积不足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的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按闲置土地处置,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自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2年未开工建设,或开工建设面积、竣工量不足开发建设总面积2/5的,无偿收回未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有合同约定的从其合同约定。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

  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要切实落实好国家、省及市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及具体措施。对违反芜湖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引导合理住房消费

  在2011年1月1日(二手房交易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2年6月30日,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市财政给予所纳契税100%的补助;购房家庭的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满1年的,购买7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市财政给予所购房屋面积1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和所纳契税100%的补助。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个人或家庭,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内,在本市市区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下同)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市财政给予所纳契税额100%的补助;对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个人或家庭,市财政再给予所购房屋面积1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和改善职工住房的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提率;对因房屋拆迁造成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的,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外地人员在芜湖市区购买商品房,人均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准予房主、配偶、未婚子女以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迁入;外地人员在芜湖市区购买45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可以通过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办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规范已享受补助房产的转让。已享受相关财政补助政策的普通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否则退回已享受的财政契税补助和购房补贴。

  规范购房补助政策适用时限。符合上述条款的购房家庭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下同),并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其产权登记和享受财政补助日期延长到2012年8月31日。

  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并已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家庭,在2011年8月31日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仍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补助政策。逾期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不再享受相关政策。

  房改售房、直管公房买卖、拆迁安置商品房、拆迁安置存量房、房屋互换等交易类型,以及购买定向销售房、单位集资建房、购买部分产权或部分赠与、部分继承及同一户口簿内家庭成员之间房屋产权转让等交易行为,不享受相关财政补助政策。

  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

  完善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开竣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必须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开发周期约定,凡因开发企业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开工且超过3个月、未完成年度开发量或达到预售条件未预售的,一律转为现房销售。对延期开发的企业进行约谈,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每次不少于2万平方米、对形象进度已达到预售条件而开发企业不申报预售的项目以及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开发建设的项目一律转为现房销售的规定。推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二手房网上签约及交易资金监管,进一步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

  各职能部门要加大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缴出让金、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散布虚假信息、不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对欠缴出让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暂停新购置土地,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延期。

  积极引导开发企业注重住宅品质的提升,增强住房功能的性价比。同时加强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和环境配套的监管,让老百姓住上安心房、舒心房。图为市民正在挑选房源。(大江晚报- 王舒力 赵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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