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条例》今日起正式施行
2011-06-01 07:47 作者:啸宇 来源: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以各种形式变相销(预)售;权属有争议不得转让……《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条例》今日起正式施行,条例除对房产交易作明确规定外,还对房屋预售及中介行为提出若干“不准”。自此,无论是房地产交易、转让、中介服务行为都被严格“框限”。
●八类问题房地产严禁转让。
今后,权属未进行登记和有争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未进行商品房销售备案、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等情形的“问题”房地产不得转让。
●四种销(预)售行为不允许。
条例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销(预)售行为:未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备案或者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认购、认订、登记、选号、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销(预)售商品房;未办理初始登记,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发布虚假新建商品房销售信息。
●未经备案进行中介将被严罚。
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将被严罚: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中介服务资质证书等;向委托人隐瞒房地产成交价格,获取非法交易差价;收取房款或者房地产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注册执业;发布房地产交易信息未注明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名称;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和信息;冒用客户名义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违反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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