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山西省商品房销售须明码标价
2011-05-25 09:13 作者:谢昌民 来源:黄河新闻网
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手册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
5月20日,省物价局印发《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对山西省商品房开发、销售行为做出详细规定。细则于今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细则规定,在山西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存量房,必须实施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手册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明码标价一经实施,不得擅自提高。
销售房源和信息应一次性全部公开。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和相关信息,严格按照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的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手册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监制。明码标价一经实施,不得擅自提高。
标价牌上应标示各项具体内容。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者张贴价目表,必须明确标示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及使用起止年限、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每套在售商品房销售情况以及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每套销售总价等内容。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准确位置、编号、面积和销售总价;销售商品房有优惠的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条件;销售存量房,应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结构、户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记者 谢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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