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品房明码标价细则自6月1日起执行

2011-05-23 09:57    作者:   来源:  

根据《规定》,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时,都应遵守此规定,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也参照该规定执行。

规定要求,对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更新。

《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应明确标示以下内容: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幢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优惠折扣和优惠折扣的条件等。

规定称,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明码标价、明码标价不规范以及利用价格标示进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要给予曝光。

新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新规定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原《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粤价〔2007〕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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