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海口总体规划 确保保障房用地供给

2011-05-22 09:17    作者:张中宝   来源:海南日报

  昨天记者从中国政府网上获悉,国务院于5月17日发布了《关于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并要求海口市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逐步把海口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批复》中称,海口是海南省省会,我国旅游度假胜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海口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海口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并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发展高新技术、科教、文化和旅游产业,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

  《批复》中指出,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304.8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以主城区为核心,依托主要交通干线,引导城镇合理布局,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并要加强对沿海地区开发的规划控制和引导,优化功能布局,保护好自然生态岸线。

  根据《批复》,到2020年,主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8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09平方公里以内,并根据海口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构建综合交通系统

  《批复》中要求,海口市要加快公路、港口、机场等区域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

  同时,要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保障建设实施,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潮和防震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确保保障房用地供给

  根据《批复》要求,海口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新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要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强对东寨港等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

  《批复》中还指出,海口还要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并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积极推进城中村和城市危旧房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整体保护传统风貌和格局

  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是《批复》中指出的重要内容之一。《批复》中要求,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重点保护好长堤路—新民西路及新华北路—博爱路等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严格控制文化遗产保护区和景观风貌控制区内的新建建筑高度和样式。

  并且,要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保护的绿线,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按照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要求,保护好“海、城、江、林、田”自然生态格局,突出热带滨海城市风貌特色。

  不得随意改变规划

  《批复》中强调,要严格实施《总体规划》,不仅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而且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

  《总体规划》是海口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批复》中要求,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海口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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