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品房明码细则6月1日执行 有效期五年
2011-05-19 10:53 作者: 来源:
观点地产网讯:5月10日,天津市发改委出台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5月31日废止。
《细则》中规定: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放置、张贴标价牌或价目表,明确标示以下内容: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销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销售价格;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细则》要求,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采用价格手册的方式,对已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按照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和一套一标的方式。
需明确标示的内容有:按照建筑面积标示每平方米销售价格,每套销售总价;当期销售房源的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每套房源的销售状态,明示已经完成销售的房屋;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商品房经营者销售二手房,应当明确标示房屋销售价格,楼盘名称、楼层、朝向、户型、建筑面积、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等设施配套情况,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居间代理)服务费标准及代收代办费用等内容。
《细则》强调,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另外,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细则》还表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商品房经营者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标价方式、标示内容。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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