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屋征收与补偿新法 先补偿后搬迁
2011-05-18 09:44 作者: 来源:
观点地产网讯: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5月9日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
暂行《补偿办法》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并且应先补偿后搬迁。
办法指出,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签约时间及期限、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征收补偿方式、评估机构提供的预评单价和产权调换房源情况、征收个人住房保障、补助及奖励办法等内容。
在对房屋进行评估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当地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召集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而随机选定应由公证机关监督。
被征收人户数在100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北部新区全委会)讨论决定。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须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后,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经申请并审查公示,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
同时,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同日发布的《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规定,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如果选择产权调换,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征收主管部门按征收的建筑面积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安置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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