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一房一价”实施细则

2011-05-17 02:34    作者:   来源:金融投资报  

  销售楼盘须公布已登记房源实际成交均价

  据新华社电 记者16日获悉,上海物价部门日前已下发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已登记房源信息,明确标示每幢房屋的幢号、房源套数、已登记房源套数和已登记房源实际成交均价。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规定:“销售花园住宅的,明确标示该楼盘内所有花园住宅房源套数、已登记房源套数和已登记房源实际成交均价。”

  《通知》要求,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此外,“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楼盘基本信息、房源价格信息、已登记房源信息和收费项目信息。”

  此次《通知》还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确标示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包括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地理位置、预售许可证编号或房地产权证编号、楼盘总建筑面积、当期销售房源情况、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房屋类型、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

  对于房源价格信息本身,《通知》要求明确标示的内容包括:每套商品房的编号、销售状态、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暂测或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是否包含车位、房屋总价和建筑面积单价;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采用价外馈赠方式的,应如实标明赠品的品名、数量等内容;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编号、销售状态、面积和销售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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