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按份额还是按实物
2011-05-16 13:12 作者:陈鸿星 来源:中国新闻网
长辈去世留下几套房产,究竟是要按实物分割,还是按各自享有的继承份额分配?如果按份额分配,依据什么认定谁多尽了赡养义务,进而确定其可以多分一些?围绕这两个问题,意见不一的叔嫂为此打起官司。11日,该案在福州市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为分遗产叔嫂打起官司
郑女士的老公是家中长子,她有一个小叔子和两个小姑子(均已出嫁)。郑女士的公婆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子和两间店面。经评估,房子价值37.47万元,两店面分别价值63.62万元和36.09万元。
郑女士的老公随后也去世了,公婆留下的房产由小叔子陈某管理或出租。因继承问题协商无果,郑女士将小叔子及两个小姑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公婆遗产中老公应得的那份。两个小姑子表示将继承份额赠与陈某。
一审认为房产要按份额分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生前,陈某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酌情将陈某继承的份额调高5%,郑女士继承的份额调低5%。即郑女士一方继承20%的份额,陈某继承80%的份额(包括郑女士两小姑子赠与部分)。一审法院没有对房产进行实物分割。
郑女士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院。
二审现场双方聚焦两问题
11日下午的二审庭审中,郑女士提出:一审判决只对遗产进行继承份额确认,这样处理的结果是她与陈某按份共有公婆的遗产,但事实上,陈某仍控制着全部遗产。她根本无法取得所继承遗产的单独所有权,这种判决结果对她毫无用处。
郑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物权法》规定,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本案的遗产有3处房产,郑女士依法至少可享有20%的份额,进行实物分割然后用货币补偿,不会减损财产的价值。因此,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实物分割。
但是,陈某不同意进行实物分割。他反驳称:按照有关规定,不动产不适合进行实物分割,这样会降低其价值。按照各自的份额分配,同样可以保护各方权利。
庭审过程中,郑女士还提出:陈某既没有和被继承人一起生活,也没尽到主要抚养义务,凭什么能多分遗产呢?
陈某则认为:自己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多分遗产理所当然。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该案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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