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住宅被改成商业性质 开发商:合同模板写错

2011-05-16 10:40    作者:王海鹏 张雪   来源:西安晚报

  合同上约定的商品房用途为住宅,可开发商在通知办房产证时,性质却变更为商业。南郊罗曼公社A座众多业主很气愤,这意味着他们要多交很多费用。开发商对此的解释是“合同模板写错了”。

  业主反映

  买的住宅被改成商业性质

  王先生是南郊罗曼公社A座的业主,得知辛辛苦苦攒钱购买的房子要按照商业性质来办理房产证时,他很是生气。

  “开发商这就是欺骗”,王先生说,2007年,他在此小区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买房时开发商是按照住宅用房向他们销售的,而且购房合同第三条上也明确约定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可最近在办理房产证时,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却告知他们房屋的性质为商业。

  “如果改成商业性质,那就意味着业主们不但要多交钱,而且以后的水电、物业也都是高收费”。业主王先生给记者计算了一下,如果改成商业性质,首先业主要补交总房款1.5%~2%的契税,其次水、电、物业均要按照商业性质来收费。

  开发商解释

  合同模板搞错了没法更改

  记者了解到,业主王先生所在的罗曼公社共有A、B两座,其中A座紧临太白南路。

  A座业主何女士说,B座的房产证已经办理完毕了,性质为住宅。为什么A座就成了商业办公的呢?同一个小区,两栋楼为什么是两种性质的产权?

  罗曼公社的开发商陕西益兴实业发展公司一位杨姓工作人员解释,当时合同模板搞错了,没法在第三条上作出更改,最后就在第十八条上作出了补充。

  杨姓工作人员还说,这块地在审批时就是综合用地,产权只有50年,而且业主们也都是知道的。后来在办理房产证时,因为A座紧临太白南路,按照城市设计规划要求,只能办成商业性质用房。

  律师观点

  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

  记者注意到,A座业主们所持的都是正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而第十八条则又约定买受人的房屋仅作公寓、办公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前后两条规定是否矛盾呢?为此,记者咨询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张富俊律师,他认为合同第三条已经明确约定了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开发商所说的第十八条仅是对房屋用途的约定。因此,开发商就应该按照住宅给业主们办理房产证。(记者王海鹏 实习生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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