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家杨继瑞:试点初期范围不宜宽税率不宜
2011-05-16 14:01 作者: 来源:华龙网
目前,围绕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的主要税种有土地使用税、营业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各项税收附加等。每个税种的立法目标和征税切入点既有不同层面系统集成,又有各自侧重。开征房产税不仅仅有助于遏制房价增长的预期,而且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土地出让制度以及房地产税制的弊端。开征房产税在合理调节财产过分集中、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抑制土地囤积和商品房投机炒作、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纠正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矛盾等方面均能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我认为,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试点的制度设计无疑是我国房产税改革的方向。 房产税:靶向目标的多元化与功能的综合性
不少人认为,开征房产税是主要为了调控房价过快过猛地增长,甚至期望对房价的上涨“退烧降温”。然而事实上,房产税具有靶向目标多元化和功能综合性特征,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房价过快过猛地增长,但绝不可能对房价的增长“一剑封喉”。
房产税有助于遏制房价增长的预期。房产税开征后,能抑制日益严重的房地产投资和投机行为,将“流转领域”的收费变为“保有领域”的收税,房屋拥有者的实际支付(含税收的贴现)是增加的,从而会弱化与挤出一部分房地产需求。房屋拥有者的实际支付增加,势必会使其对房屋的拥有需求有所降低,需求的降低则会弱化房价的上涨势头。这是目前对个人高端住房和超面积住房征收房产税的一个重要动因。同时,通过对在购房区“无常驻户口、无工作、无项目投资”甚至无居住消费的购房者、投资者征收房产税,并且以累进税率对这部分购房者和投资者征税,无疑有助于打击炒房行为,遏制房价过快过猛的增长预期。因此,重庆房产税的改革试点,增加了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杠杆与手段,对重庆房地产业与房地产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构建了新的“安全阀门”。
房产税有助于调节个人收入的二次分配。房产税首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社会财富的不均,防止在住房资产占有上的两极分化。在和谐社会,每个人都应该有居住权,在保证基本居住需求后,富裕家庭可以购买环境更好、面积更大的房产,但是要交房产税。房产税通过税率、减免税、税基等层面的科学设计,可以使住好房、住房面积大、住房套数多的家庭多缴税,住普通房、住房面积小、首套房的家庭少缴税或者不缴税。这样,就起到了调节个人收入二次分配的重要作用。在目前重庆房产税试点方案中,充分体现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普通住房消费权益,适度调节富裕家庭高端住房消费,遏制炒房行为的政策取向,是一种“和谐税种”的设计与征管架构。因此,笔者以为,重庆房产税的开征试点,无疑是在健全与完善个人收入二次分配系统中迈出了新的步伐,为促进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添砖加瓦。所以,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开征试点,是在改革的“深水区”试水与探索,其意义非同寻常。
房产税有助于优化房地产资源的配置。作为保有税收,房产税体现了财产税在提供政府财政收入基础上调节财富的功能。而对保有环节的征税,有助于提高不动产保有成本,增加不动产流转,减少大量空置房。财产税的重要功能是资源配置,同时,财产税税制中所内含的成本和收益的自动均衡机制也从经济运行层面证明了财产税的资源配置功能中所隐含的市场法则。房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房产税的出台主要有利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但是作为一种与房地产市场关系密切的税种,自然对房地产市场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有助于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在买房子时能够理性选择。对于投资需求来说,房产税改革会增加房地产投资收益不确定性。只有在房价涨幅超过了房屋的持有成本时,才能获得收益,因此能促使投资者权衡投资收益。另外,房产税的试点开征还有利于促进存量房的使用。由于增加了住房持有成本,持有多套房屋的人或卖或租,都是增加住房供给的有效途径。
房产税提供了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的稳定渠道。按照正常逻辑,体制改革带来的经济繁荣能够保证财产税税基的不断扩大,政府取自财产课税的收入亦会稳步增长。房产保有者每年缴付的物业税是动态的,会随着房产价值的升值而提高,使得政府可以参与房产持续升值的再分配。 这样既有利于为地方政府开辟新的财源,获得长期稳定和持续性的财政收入,为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和分级财政构架,增强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力能力创造良好环境。Fischel、Oates、Mckenzie等人认为,房地产财产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当然,房产税仅仅是房地产税收体系中一个很小的组成部分。在房产税税率较低的情况下,可以较好地稳定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美国经济学家亚瑟 拉弗运用数学方法建立了一个表述税率与税收收入之间函数关系的模型,以反映税率变化对经济的影响。以横轴代表税率,纵轴代表税收收入,拉弗曲线就是在该坐标系上的一条向上凸的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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