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试点开征已过百日 全面开征时机已经成熟
2011-05-16 14:01 作者: 来源:经济参考报
自1月28日上海、重庆开征房产税试点,时间已过去百日。一些专家和业内人士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我国住房市场化进断加快,居民购买商品房成为解决住房问题主要渠道,私有住房越来越多,开征房产税的时机已经成熟。同时,目前开征房产税还有若干难题需要破解,包括房产价值评估、确定税基和税率等。基于这些因素,房产税从试点到全面开征的过程应稳扎稳打,遵循“宜缓不宜急”、“宜粗不宜细”“宜富不宜穷”的原则。
开征时机已经成熟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刘俊表示,事实上,我国对房产税的征收酝酿了半个多世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中,房产税就被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此后几经政策更迭,1984年国家改革工商税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两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发布。2003年10月中央提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开始,房产税改革这一大势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刘俊说,在计划经济时代,房屋大多由政府或企业供给福利房,具有个人产权的住房较少,征收房产税的意义不大。上世纪80年代至1998年实施房改时,城市中的许多市民都是单位和企业的福利房,产权归单位和企业所有,有个人产权的房子数量少,因此对个人产权房征房产税没有实施。然而,实施房改之后,房地产市场化进程加程,越来越多的老百姓进入市场购房,个人产权住房逐年增多,房产税开征势在必行。
中房集团理事长孟晓苏表示,中房公司在2003年即向国务院提出征收房产税的建议,其总体思路是要把原来的流转税更多地转化为保有税。这是因为,当前大约80%的城市居民已经拥有产权房,而税收还延续过去那些在福利分配制度下的旧有的税收制度,就是重于征收流转税,这是不合理的,会使有些人过多地占有社会资源,而且是无成本地白白占有。对产权人普遍征收房产持有税是国际惯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征收。房产税征收理论相当清楚:产权人的房屋坐落在城市或者城市周边,产权人享用着城市为其修的交通、道路、环境,治理空气污染等等,城市的发展还造成土地的增值,以及众多的公职人员为产权人服务。
重庆市社会科学院财政金融研究所所长邓涛表示,目前,我国房地产税费主要集中在开发投资环节;对于消费者而言,则主要集中在交易环节。对于购房者来说,只要不转让交易,就可以零成本地持有房产和土地资源。当市场处于卖方市场时,投资者可以轻松地将手中的房产溢价出售,并可以不费力地将各种交易税费转嫁到买家头上,从而变现投资收益,这在客观上刺激了投资投机行为。因此,在物业保有环节收税,不仅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也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对社会资源的二次分配和调节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开征物业税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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